(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县消防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更加牢固,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基本建成,消防工作社会化、法治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应急救援实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机制
(四)强化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乡(镇)要适应消防工作职能任务拓展的需要,在原防火安全委员会基础上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及时调整充实成员名单,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城乡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专项治理、检查指导等活动。形成常议常抓消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应急救援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建设部门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规划部门要严格对城市建设用地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的消防监管;公安机关加强对大型活动审批、火灾事故处理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监管;安监、经济商务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管;政府、通信等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工商、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预防和防范措施,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和部门之间联动机制。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值班人员,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双人值班制度;要认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