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要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营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四、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沟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对各乡(镇)、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由监察、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
(二)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各乡(镇)、各部门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