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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镇政发〔2010〕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镇政发〔2009〕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涉及各行业领域的各项具体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仅是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职责,也是其他工作分管领导的责任。领导干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融入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镇沅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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