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0年烤烟生产考核奖励的通知
(镇政发〔2010〕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2010年,全县的烤烟生产工作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配合下,在各级干部职工和广大烟草技术人员的努力下,面对百年不遇的干旱,采取超常规的工作措施,加强各项环节考核,全面完成了烟叶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根据《县委 县人民政府关于烤烟生产工作意见》(镇发〔2009〕13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兑现2010年税收返成并对完成烤烟生产目标任务的乡(镇)、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一、兑现各乡(镇)税收返成
振太乡1584127元,勐大镇1872164元,按板镇1353779元,田坝乡705345元,古城乡787763元,恩乐镇602530元,九甲乡571583元,者东镇791243元,和平乡76385元。全县合计8344919元,由县财政划拨到各乡(镇)财政所,详见附表。
二、兑现各乡(镇)烤烟生产责任人(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考核奖励
振太乡129000元,勐大镇138000元,按板镇104400元,田坝乡61629元,古城乡66693元,恩乐镇49500元,九甲乡48000元,者东镇64431元,和平乡9000元,以上含2009、2010年丰产奖励。全县合计670653元,由县财政划拨到各乡(镇)财政所,详见附表。
三、有关部门奖励
县委机关60000元,人大机关40000元,政府机关60000元,政协机关40000元,纪委30000元,县委组织部30000元,县委宣传部30000元,烟办40000元,财政局20000元,水务局20000元,供电公司20000元。合计390000元,由县财政划拨到烟办。
四、县级挂钩部门考核奖励
奖励资金212300元。县财政划拨到烟办,详见附表。
五、烤烟生产环节考核奖励
奖励资金140000元。县财政划拨到烟办,详见附表。
六、各乡(镇)烟叶站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