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区产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在经济发展中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
(二)园区服务功能完善,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从事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有条件在三年内引进10名左右符合“海聚工程”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有利于推动产学研结合,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四)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已出台或将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或措施。
第七条 申报人才基地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书》后,报所在区县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区县所属学校和科研院所)分别报市教委、市科委等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医院和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其他类型企业和各类创业园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类型企业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审核。
(二)各区县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
(三)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对拟设立的人才基地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后,报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
第八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推进政策创新,积极为人才基地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条件。
(一)支持人才基地主持北京市重点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
(二)支持人才基地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
(三)人才基地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有关职能部门要予以适当倾斜;
(四)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人才基地充分支持;
(五)支持人才基地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六)支持人才基地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人才基地所属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支持;
(七)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和支持人才基地及其范围内自主创新企业进入创业版融资;
(八)支持人才基地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等。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人才基地及其范围内的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