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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暂行办法
(2011年3月11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的工作力度,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的吸引和凝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人才基地,主要是围绕首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需要,利用5至10年时间,建设10个人才基地,集中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形成推动首都经济发展的产业或产业集群。
  第三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负责审定人才基地设立、年度建设计划及有关政策,研究解决人才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联席会办公室负责人才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每年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才基地申报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园区及其他各类企业可申请设立人才基地。
  第五条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其他各类企业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队伍,研发实力居我市同行业前列;
  (二)有条件建立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推进产学研结合;
  (三)所确定的科研或产业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成果;
  (四)所在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必备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经费,能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有条件在三年内引进5名以上符合“海聚工程”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支水平一流、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五)有明确的人才基地建设目标,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类园区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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