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聚工程”短期项目实施细则
(2011年04月0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多种形式服务北京,坚持引才和引智并举,根据《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现就实施“海聚工程”短期项目作出如下规定。
一、引进条件
“海聚工程”短期项目是“海聚工程”的重要补充。在“海聚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全职项目为主、短期项目为辅的原则。申请短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系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行业、学科建设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战略科学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作类人才引才标准;
2、在北京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高新产业和新兴学科的发展;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二、申报主体
“海聚工程”短期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市属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各区县、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物色人选并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后,填写申报书,按照《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评审。
四、待遇
根据《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给予“海聚工程”短期项目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市政府奖励。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可为其办理出入境、医疗、保险等手续。
五、其他
1、“海聚工程”短期项目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满后申请全职来京工作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后,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同意,再为其发放人民币50万元的市政府奖励。
2、本《细则》实施前已进入“海聚工程”全职项目,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原工作协议,自愿转入短期项目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批准,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