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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自治区纪检委、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自治区纪检委、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局党组,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直属分局、工商干校:
  现将自治区纪检委、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纪发〔20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报送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州市工商局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把报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严肃认真,防止走过场,扎扎实实的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组织开展两项法规的学习培训,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尽快学习掌握两项法规,熟悉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要形成组织开展两项法规专题学习讨论和培训情况专题材料。
  二、严格执行规定,规范组织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要求在1月31日之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克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尽快组织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表一、表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政治部。各部门自查自纠统计表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驻区局纪检组。
  三、注意事项。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工商系统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区局政治部受理。地州、直属分局、工商干校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报告材料由本人负责真实的填写,并经党组书记审签后,经本人将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交地州市工商局组教科(办公室),由组教科(办公室)统一转交区局政治部。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本人负责真实的填写,并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经本人将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由单位统一交区局政治部。
  附:1. 自治区纪检委、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纪发〔2011〕1号)(略)
  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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