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前台数据维护是指操作人员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在不影响其他关联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为恢复其正确性,及时通过系统功能模块所进行的作废、更正、清理(删除)、补充录入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后台数据维护是指因管理或操作权限等原因,不能通过应用软件前台进行处理,必须通过后台进行更正、删除的操作。执行后台数据维护的必须是区局信息处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 应用系统业务数据发生错误,需要通过后台数据维护进行更正的,按照相关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办法所规定的流程进行提交维护。
第四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报送的数据维护请求进行仔细的分析、甄别、审核,并报请局领导审定。对核准进行数据维护的合理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及局领导的审核意见,执行数据维护,对所执行的数据维护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负责进行后台数据维护的信息技术部门应详细记录数据维护方法、过程和结果,以备查验。
第四十八条 由于应用系统原因,影响数据采集效率及质量,需修改、优化应用程序功能的,按照相关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办法提交优化建议与需求。
第七章 电子数据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电子数据服务指通过信息技术,基于已有的电子数据,根据业务部门的服务需求,经过分析、计算、加工和汇总等技术手段获得结果的过程。
第五十条 电子数据服务对象为系统外单位或者加工结果需要对外发布的,须经相关领导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再次审核、校对后方能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电子数据服务的方式包括以电子数据为基础进行手工制表、编制程序输出、开发应用系统提供相应功能等。
第五十二条 电子数据服务的需求、数据存取的口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领导审批后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实施。数据加工完成后,数据结果必须经领导再次审批后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门在执行数据加工前,必须校对需求及数据口径的准确性,如存在错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如双方对该业务的理解存在异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或组织讨论协调,请示、协调结果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备案供日后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