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县、市级信息技术部门关于数据质量的职责包括:接受上级信息技术部门的指导,管理并监控本级单位各项业务数据质量。按照上级单位反馈的数据质量监测结果,督促本级业务部门数据整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工商局依托集中存储的各类电子数据,根据业务管理的需求,对相关数据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电子数据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实际情况、书式档案、本地数据和全国联网数据“四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原则,对电子数据的质量管理提出要求和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电子数据质量的监控由区局数据管理部门统一进行。
第三十七条 电子信息质量监控依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质量监测系统》。
第三十八条 数据质量考核结果和“问题数据”的发布,由区局信息技术部门定期通报下发,相关责任主体根据情况整改并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地、州、市工商局也可依托区局监测平台和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考核体系,对下级机关进行数据质量考核。
第四十条 数据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电子数据维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数据维护是指通过前台或后台数据修改的方法对录入(导入)或保存在各应用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更正、删除、补充录入等处理的过程。需要维护的数据由以下几种情况构成:
(一)业务人员未按照业务操作流程或内容质量要求,造成数据不完整,形成的“问题数据”。
(二)申请人办理相关工商业务时填写或录入的错误信息数据。
(三)因系统升级或调整等原因,造成旧的数据因数据格式或者数据含义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法应用形成的无效数据。
(四)因数据采集指标体系变化,而作废、修改、删除等原因造成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数据。
(五)其他因素造成的问题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