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冷备份数据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二十六条 必须定期验证存储和备份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对活动性强的存储方式,如数据库,必须采取必要技术手段,提高可用性。对于介质备份等冷存储方式,必须加强检测和再备份工作,确保其有效性。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息的备份、恢复和销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执行前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制定完备的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检查和校验。
第二十八条 涉密电子信息的保存,必须根据密级,采用相应的加密存储方式,同时严格密钥管理。通过移动介质保存的涉密数据,必须加锁管理。复制、发布、传输、销毁必须由专职保密员报相关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五章 电子数据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数据质量是工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评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标准,是数据分析和应用的重要依托。主要包括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逻辑符合性和唯一性等要素。
第三十条 自治区工商局信息技术部门关于数据质量管理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各项数据质量标准,制订全系统数据质量监控指标,按季度分析和发布数据质量监测情况,对各地、州、市工商局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州、市工商局信息技术部门关于数据质量的职责包括:接受上级信息技术部门的指导,管理并监控本级单位各项业务数据质量。按照上级单位反馈的数据质量监测结果,督促本级业务部门数据整改。对下级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指导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