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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机关制定的电子数据生产(采集)工作标准必须向上兼容上级工商机关的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机关要提高对数据采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教育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数据标准意识和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执行相关采集录入制度。
  第十五条 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软件的操作环节,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逻辑相符。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应严格执行数据核对制度,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针对电子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特别是经济户口建档、市场主体迁移、行政执法案件流程办理、OA办公文件签收、地理信息标注、12315转办分流等工作,要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限时办结要求,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系统的快速、高效优势。
  第十八条 涉密数据是指记录于磁存储、光存储、电存储等存储介质中的国家秘密信息、军工秘密信息、企业秘密信息等。涉密数据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采用相应的加密传输处理方式。

第四章 电子数据存储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数据的存储承担着数据的存档工作,是数据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数据完整性、有效性、安全性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应用系统因数据平台转换、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历史数据转储、迁移的,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确定历史数据的处理方法,保证新旧数据的衔接和系统的平稳过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机关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子数据的存储,必须根据数据的活动性采用不同的存储方式。如数据库、磁介质、移动介质等。电子数据的存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硬件条件做好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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