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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电子数据处理包括:电子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电子数据质量管理、电子数据维护管理、电子数据服务管理、电子数据安全管理、电子数据考核管理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下属各地、州、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章 电子数据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应设立数据管理机构、统筹数据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设置数据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工商电子数据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局数据质量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疆工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规划和协调。区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处分别负责全疆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各项电子数据指标要求,根据各级工商机关提出的数据质量管理需求,及时研究改进数据结构、内容和管理方式。
  (二)利用新疆工商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发布“问题数据”考核结果,实现数据管理行为和数据质量动态监控。
  (三)按照业务归口原则,负责本级各类“问题数据”的修改、更正、维护和管理。
  (四)指导、督促和考核各地的工商电子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业务和技术骨干专门从事本地区的数据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电子数据采集传输管理

  第十条 数据采集指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数据处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的采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相关数据指标、标准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的数据采集标准进行;暂无适用标准或相关标准正在制定的,由数据采集部门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采集并留底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基于《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化标准》及其增补文件,制订切实可行的电子数据生产(采集)工作标准。如需对上级机关制定的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扩展,可由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的指标体系、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经本级电子数据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工商局数据质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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