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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经3月21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工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深入推进“四个转变”、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积极打造“五型”工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管理,讲求实效,保障安全,不断提高工商电子数据质量、分析应用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推动工商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领导重视、周密组织。数据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复杂性工程。能不能扎实开展,能不能规范管理,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人员周密组织。
  (二)分级管理、全程监控。建立健全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同时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跟踪,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三)健全制度、保障安全。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完善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不断推进安全防护体系建设。
  第四条 电子数据指在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工商电子数据主要包括全疆工商系统正在运行的各类应用系统(综合业务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系统、商品(食品)电子安全监管系统、OA协同办公系统、市场主体地理信息系统、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系统等)的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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