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直属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工商局今年3月3日已对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
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一文中,对涉及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6项行政性收费下发了专门通知,各地要严格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408号)精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费时,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这项规定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认真执行,不得发生乱收费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