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548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惠州市物价局:
《关于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惠价〔2011〕11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要求取消的是具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按照通知要求,凡属于以上两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予以取消。
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34号)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经营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运营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和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时所收取的费用,属于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检测服务时,仍可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核准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