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558号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湛江市物价局:
《关于湛江海关商请单证录入和打印统一收费标准的请示》(湛价〔2011〕95号)悉。根据我局、原省经贸委等六单位联合印发的《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我省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经研究,同意湛江海关属下的服务中心在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下,对单证录入和打印服务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参照《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88号)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