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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555号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省司法厅:
  《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司函〔2010〕34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65元调整为每科85元(即340元/人),其中每科34元(即136元/人)上缴省(含应缴中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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