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广州市羊城水泥厂等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粤价〔2011〕137号)
广州市物价局、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
广州市物价局、经贸委报来《关于取消我市执行差别电价水泥企业名单的请示》(穗价〔2011〕56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核实,广州市羊城水泥厂、广州市花都区新裕水泥有限公司、广州华建水泥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长江水泥厂、增城市华联水泥厂、增城市仙村茶源水泥厂和增城市新鸿水泥厂8家企业已拆除落后水泥设备,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上述8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