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在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备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金融办发〔2011〕5号)
各区、县(市)金融(上市)办,各区、县(市)财政局:
《关于在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备操作办法》已经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在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备操作办法
为认真做好在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均简称为股权投资机构)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精神,就股权投资机构的报备工作,提出操作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符合杭政办〔2010〕11号规定的股权投资机构的报备管理工作。
二、报备程序
(一)申请。股权投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在杭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报备申请表、在杭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报备申请表或 在杭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备申请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市)金融(上市)办。
报备申请表可到股权投资机构所在区、县(市)金融(上市)办领取。
(二)初审。区、县(市)金融(上市)办受理报备申请后,会同辖区财政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同意的,由区、县(市)金融(上市)办将报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转报市金融办;初审意见不同意的,由区、县(市)金融(上市)办向股权投资机构反馈初审意见;如股权投资机构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金融办反映咨询。
(三)审核。由市报备办公室召开报备工作会议,对报备申请予以审核确认。
报备工作会议每年7月份召开。
(四)认定或确认。经报备工作会议审核同意的,由市金融办出具报备函;尚有异议不予认定的,由市金融办通知股权投资机构所在区、县(市)金融(上市)办,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