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离开托幼机构工作岗位;
(三)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四)凡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需离岗治疗,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工作。
1、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第五章 儿童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前须经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妇幼保健机构按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二)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有效。
(三)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四)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