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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卫妇社发〔2011〕2号 2011年5月5日)


各市、县(区)卫生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江西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伤害事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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