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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个字〔2011〕3号 2011年5月11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和我省发展提升年活动要求,省局制定了《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

  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许可行为,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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