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现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2011年6月2日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条例中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由各级地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的占地面积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