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市、县(区)政府组织报批组件,负责支付相关税费和征地拆迁费;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配合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筹集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征地和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抓好规划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纳入储备的土地,需按规划完成土地整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土地供应,以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 规划储备土地范围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规划、国土、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储备土地红线,明确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建设条件;国土部门负责核发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
纳入规划储备范围内的土地,暂停规划选址定点、暂停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用途变更等。
第十八条 按照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储备土地红线范围,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核发“储备土地使用证”,并完成所需的其他登记手续。
储备土地使用证书由国土部门统一印制,记载事项为:
(一)土地使用权人填写为“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
(三)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
(四)储备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五)记事栏中注明“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经申请进行土地储备权登记”;
(六)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七)储备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挂牌出让的依据;
(八)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货币补偿收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确定的收购补偿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