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十)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十二)依法没收的土地,人民法院裁判处分的土地;
(十三)政府依法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当编制土地储备实施方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拆迁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融资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六)计划土地供应方式和价格;
(七)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缴库时限、交地时间、用地开发要求等土地交易条件说明;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