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和审计。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市辖区范围内土地的储备工作。
市与县(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约定土地收储、整理和收入分配,进行县(区)的土地储备。
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施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和类别;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融资需求;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供应。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政府储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