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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5号)


  《普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14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普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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