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7号)
《普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1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普洱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减轻大病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210号),结合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开展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应负担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承担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储、划拨等工作。
(三)审计机关依法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察机关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在统筹地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第四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缴费办法、医疗管理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