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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6号)


  《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0年6月7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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