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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8号)


  《普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1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普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生育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已参加省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的企业及其职工除外)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含非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费用分别结算。

  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进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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