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免征税、费。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方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应按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多缴养老金计入个人账户,政府、集体对多缴部分不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由所在村(村民小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征收土地的,养老保障资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2万元的资金,并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人数和社保相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纳入县(区)政府年度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保障部门计算的实际支出,拨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养老保障基金政府补贴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人数和社保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所需资金,纳入当年基金预算或地方一般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障部门计算的实际支出数,拨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进行公布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征收部门按规定缴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及时上解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