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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九)摄像机:一个单位原则上配置一台。建有视频会议系统、网站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再增配一台。

  (十)投影仪: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配置二台,其他单位原则上配置一台。

  (十一)空调: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考虑到加班、值班等因素,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允许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计算机机房等安装独立空调。未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按以下标准执行:使用面积不超过10㎡(含,下同)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1P空调1台;使用面积10㎡-1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1.5P空调1台;使用面积15㎡-2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2P空调1台;使用面积25㎡-3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2.5P空调1台;使用面积35㎡以上的办公室、会议室等,配备3P及以上空调1台;面积特别大的,根据需要配置。

  计算机房、服务大厅以及经市编办批准的编外用工人员中的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台式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配置,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因执法、业务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台式电脑、笔记本式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再增加配置的,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资产配置联席会议核定。

  五、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金额控制在以下标准以内:

  1、办公桌:市级,3500元;局级,2500元;处级,1500元;其他,1200元。

  2、办公椅:市级,2000元;局级,1500元;处级,800元;其他,500元。

  3、沙发及茶几:市级,6000元;局级,4000元;处级,2500元。

  4、书柜:市级,5000元;局级,3000元;处级,2000元,其他,1000元。

  (二)会议室、接待室家具金额控制在以下标准以内:

  1、会议室:按每间使用面积,500元/平方米。

  2、接待室:按每间使用面积,800元/平方米。

  (三)其他公共区域家具档次控制在处级标准以内。

  六、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学校除外)、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医院除外)。学校、医院及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如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财政部门将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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