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装修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三、车辆配置标准
(一)12座及以下车辆一般按以下标准配置:
1、市级领导干部,按1:1配置。
2、市委、市府,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正副秘书长按1:0.8配置。
3、行政单位:局级领导按2人1辆配置,属非领导职务的按4人1辆配置,其余人员按定编人数20人1辆配置。属纯执法单位的,按定编人数1人1座配置。
4、事业单位按定编人数15人1辆配置。
(二)特种用车原则上不计入单位定编数。
(三)12座以上车辆根据需要配置,不计入单位定编数。
实行公车改革的单位,按公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台式电脑:根据编制内实际人数(以下简称:实际人数)在1:1的比例内配置。考虑到市政府公文处理、纪检、保密、财务等岗位的特殊性,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可再增配5台,其他单位可增配2台。
(二)笔记本式电脑:(1)行政主管部门:局级以上干部、专业从事电脑网络管理的主管、负责财务报表汇总的主管,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人均一台配置,其余按实际人数在1:0.3的比例内配置。(2)其他单位:根据实际人数在1:0.2的比例内配置;需要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执法的基层单位,按实际人数在1:0.3的比例内配置,若仍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可再增加,但需相应减少台式电脑数量。
(三)打印机:根据实际人数在1:0.5的比例内配置(或按每个办公室一台配置),特殊岗位增配台式电脑的,打印机根据需要可按1:1配套。
(四)传真机:根据实际人数在1:0.2的比例内配置(或按每个处室、科室一台配置)。
(五)复印机:根据实际人数在1:0.05的比例内配置(100人以上的单位,超过部分按1:0.03比例计算)。
(六)数码速印一体机:一级预算单位以及50人以上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数码速印一体机一台。
(七)扫描仪:一个单位原则上配置二台,特殊情况可增加配置。扫描仪的类型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八)数码照相机:50人以下(含)的单位原则上根据需要配置1至3台,50人以上的单位根据实际人数在1:0.04的比例内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