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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2: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和《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制定本标准。

  一、办公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应坚持勤俭节约、朴素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方式的应按国家及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二、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一)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新建、改建、扩建方式的,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二)外部装修标准:外墙装修,150元/平方米;外窗,应按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220元/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网;200元/平方米。

  (三)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卫生间,1500元/平方米;会议室、接待室,1000元/平方米;办公室、走廊、楼梯,700元/平方米。(面积指建筑面积)

  (四)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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