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租赁资产的(零星租赁除外),应提交租赁资产的申请文件,列明需要租赁资产的理由,资产名称、坐落地址、规格、数量、功能等具体情况,测算经费额度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临时性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借用、市场租用等方式解决;确实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购置的,纳入单位存量资产管理范围。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节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市财政部门对节约配置资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可给予奖励表彰。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入账,同时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信息化建设等成套建设或采购项目,应将可独立使用的终端硬件设备单独登记,确保资产数据信息清晰、完整。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存量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存量资产清晰、完整。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