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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对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应根据核定的资产配置量与存量资产计算出下一年度可配置资产的数量,即缺编数,缺编数报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单位在缺编数范围内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编入部门预算。

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通过部门预算购置资产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单位应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存量及人员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资产购置预算,内容应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购置车辆、房屋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批文。单价五十万元以上资产购置事项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常更新除外)。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的,应在缺编数范围内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资产利用效率等对资产购置预算进行审核。对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在缺编数范围内,考虑资产利用效率等因素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时,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利用效率、缺编数等对资产购置预算进行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结合预算年度财力情况作出是否列入部门预算(草案)的决定。对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纳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资产的,在部门预算“二下”前,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上年12月人员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数量,对原核定的资产配置量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原缺编数,并据此调整、确定资产购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下达后,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事项需要追加预算资金或调整预算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的规定依次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购建资产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购建资产的理由,列明需要购建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规格、用途等,依次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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