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对租赁的办公用房,应按不同的租赁年限适当降低装修标准。
第十四条 办公家具配置应以经济、实用、美观为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第十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一般以正式在编人员为计算依据,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可根据办公条件及业务工作需要配置。
临时及借用人员需要使用资产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调剂,特殊原因需配置资产的由资产配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分批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量,作为编制资产预算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在核定时,应严格控制在资产配置标准以内,资产配置量核定后,若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量核定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正式在编人数及实际情况,按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各项资产配置的需求数量,按要求填写《资产配置量核定表》(另行发布)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单位提出的配置需求数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人员、职能、资产存量状况、相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单位资产配置量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对在资产配置量核定中因特殊情况需超配置标准核定资产配置量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资产配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和核定资产配置量是部门预算中单位配置资产的依据,市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单位某项资产实际配置量未达到配置标准或核定的配置量的,市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利用效率和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配置;单位某项资产实际配置量超过配置标准或核定的配置量的,市财政部门视情况可给予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内,采取“减二增一”的措施予以控制、压缩,即报废二件更新一件,三年后,超标一律不得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