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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州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各地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处),区局直属分局企业注册科: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登函〔2011〕8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州市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不冠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申请名称名称变更登记的,由地州市工商局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通过内网将申请的名称及初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处(申请材料应单独保管备查)。
  国家工商总局的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不予核准登记通知书由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处转发有关地州市,各地州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处)负责打印并加盖本局企业名称核准专用章。各地州市工商局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预先核准通知书内容,受理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同时妥善保管有关申请材料。
  请各地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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