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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资供应公司继续使用旧标识化肥包装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资供应公司继续使用旧标识化肥包装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
  自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对磷酸二铵及复合肥执行“GB10205-2009”新国标,并要求旧的“GB10205-2001”国标标识自2011年1月1日起的不得在包装袋上继续使用(新国标“GB10205-2009”相对于旧国标“GB10205-2001”在磷酸二铵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和水分的质量分数两项指标上均降低了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农资公司)于2010年上半年从内地定制了30万条印有“GB10205-2001”旧国标标识的磷酸二铵包装袋用于产品包装;公司现有约15000吨(合包装袋30万条)磷酸二铵(即“瓮福”牌和“富胜”牌64%磷酸二铵)使用了该化肥包装袋,并已分运至南北疆的18个分销点待售。
  考虑到兵团农资公司是我区化肥流通的骨干企业和农资供应的主渠道,在我区农资供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公司使用旧国标标识化肥包装袋的磷酸二铵数量较大,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订制包装袋。为减少企业的损失,减轻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兵团农资公司继续使用此批包装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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