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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加大《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法规宣传,提高网络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自觉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网络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督促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网上亮照”等工作。要突出工作重点,逐一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宣传教育,指导其按照《办法》规定,落实“实名登记制”等各项制度,切实管理好平台上的网络经营者。各地要将召开座谈会的情况和相关图片资料及时上报,并督促网络经营者于6月1日前落实“网上亮照”、“实名登记”等规定。
  四、加强组织,狠抓落实
  各地要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组织领导。要切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把“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装备、监管经费保障、监管内外协调机制建立”五个环节落实到位。当前,必须尽快落实《意见》中明确的“专人、专机、专线、专办”的要求,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季度,区局将对各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上半年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和《意见》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周乃斌
  联系电话:0991-2811715
  电子邮件:znb@xjaic.gov.cn
  附件:1、网络经营主体调查摸底统计表
  2、网络交易平台登记表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1:
  网络经营主体调查摸底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统 计 项 目

数量(个)

其中使用民族语言的网站数

备 注

一、

ICP备案总数

 

合 计

   

(一)正常开放网站

   

(二)未开放网站

   

二、正常开放网站 

(一)经营性网站

   

(二)非经营性网站

   

三、经营性网站

 

(一)已注册网站

   

(二)未注册网站

   

(三)其他

   

其中:网络交易平台

   

四、非经营性网站

 

 

(一)政府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其他

   

备注:1、统计数据以区局下发的ICP备案数据为基数进行统计;

   2、已注册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开设的网站列入经营性网站;

   3、已注册网站指网站经营者已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4、网络交易平台在备注栏分别标明已注册和未注册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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