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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局市管处,各地州市工商局市管科(处),区局直属分局市管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区工商系统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业务培训,深入开展网络经营主体调查,不断摸索监管的办法和措施。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全区工商系统贯彻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新工商市〔2011〕6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区工商系统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意义、原则、分工和要求等。现就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领会精神,履职尽责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职责任务,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任务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网络监管工作,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查明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情况,建立网络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加强对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规范管理,为后续网络监管工作奠定基础。各职能部门要与市场规范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作,认真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
  二、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各地要根据区局下发的我区网站ICP备案数据信息,及时上网核实ICP备案网站运行情况及其性质,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等方式与网站经营者联系,切实摸清备案网站中网络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工商职能,区分识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网站,并采取书式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建立经营性网站的档案。经摸底确认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不属本辖区的,由地州级工商部门之间自行协调移交,必要时可提交区局协调解决。各地调查摸底情况于4月30日前统计上报(详见附件)。
  三、加强宣传,努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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