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日常检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关键项是指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违法行为性质严重,一旦违反,必须立案查处。
重点项是指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违法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但性质相对较轻,可以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项是除关键项、重点项外的其他项目,其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现场予以纠正。
第十条 实施日常检查应当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当即作出如下处理结论:
(一)没有违反任何检查项目的,作出“符合要求”的结论;
(二)违反一般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
(三)违反重点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
(四)违反关键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等待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人员填写《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户一档”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要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适当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