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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办理、监督检查、量化分级、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日常检查的次数。对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超过四次。上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或本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后六个月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实施首次日常检查。

  第六条 日常检查中,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

  第七条 日常检查应当针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五)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八)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九)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实施日常检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日常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按照《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见附件)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记录,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四)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在《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上作出明确的检查结论;

  (五)经核对无误的日常检查记录表由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各存一份,对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陈述申辩并在签名处注明;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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