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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是财税票证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协作,切实维护好我区财税秩序。

  (一)自治区财政厅:完善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加强对单位使用财税票证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发现涉及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同时负责与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财政票据的宣传教育,组织配合媒体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和报道工作。

  (二)自治区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财税票据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审计监督对象因虚开发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完善发票管理监管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发票防伪性能、运输、保管、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的管理;研究制定、提交普通发票票证的稽核办法与建议;开展对纳税人和使用发票单位的违反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或联合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配合通信、电信管理部门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同时负责与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深该剖析典型案例,组织配合媒体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和报道工作,提高社会各界防假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意识。

  七、加强票证在报账环节的管理

  单位经办人、审批负责人在审签报销原始单据时,要对报销单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持不法发票报账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财政拨款单位,经查实有违规报账资金的,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拨款时进行相应的预算处罚。

  八、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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