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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四)机动车、船维修和保养报销费用须附维修保养批单、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五)各单位建筑安装、装潢、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零星修缮)须事前编制预算,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项目竣工后,要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严格公务接待管理。

  1.对接待的程序、对象、标准要严格审查、加强监督。接待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实行经费直接支付或拨付,杜绝一切虚列公务接待支出、假公济私的招待发票报账。

  2.按规定列支报销招待费用及出差人员差旅费用。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按规定可凭财政机关认可的收款收据和正式发票报销。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3.鼓励到自治区和各市、县政府确定的定点接待宾馆、饭店、餐饮店消费。自治区地税系统已经在部份地区的娱乐、餐饮、服务等行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和试点使用网络发票,在试点地区消费的单位在业务支出发生后,务必索要机打发票。

  四、下列票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伪造、作废的发票。

  (二)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或涂改的发票。

  (四)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五)未按规定的项目、使用范围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不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票据。

  五、财务人员应采取下列方式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和查询

  (一)使用发票真假鉴别工具(鉴别笔、专业仪器等)进行鉴别。

  (二)提请财政、税务管理部门进行鉴别。

  (三)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声讯台进行查询。

  (四)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

  (五)取得外省发票的,可按发票上印明的防伪措施、查询方式进行识别或查询。

  对取得涉嫌虚假的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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