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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2011〕40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征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工作难度大,各级财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整政策的重要意义,要从大局出发,顾全大局,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增加政策执行透明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证调整政策惠及纳税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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