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食盐生产经营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粤价〔201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盐务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66号)的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我省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完善食盐价格管理政策,决定对全省食盐生产、流通各环节及多品种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定期监审,现就监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基期
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二、监审对象、内容
(一)监审对象: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属国营盐场和19个食盐运销企业。
(二)监审内容:食盐生产成本、食盐产区批发成本、食盐销区批发成本、多品种食盐生产经营成本。
三、监审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报:请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填报广东省食盐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监审表并对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等作相关分析说明。
(二)复核:请各市物价局负责对所在地食盐生产、运销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复查核对。
(三)抽查: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部分生产、运销企业的成本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取证,确保成本资料的真实准确。属抽查的企业其复核与抽查工作可同时进行。
抽查企业:雷州盐场
省盐业运销集团公司
珠海盐业总公司
中山盐业总公司
惠州盐业总公司
梅州盐业总公司
(四)审核、汇总: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所有监审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核算各环节及多品种食盐生产经营成本。
四、监审要求
(一)复核要求:请各市按监审表的内容,认真核对企业会计报表、账册及各种资料。如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情况及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二)上报时间:请各市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和审核情况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三)报送材料:
1.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