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保单位选择的险种不得超过上述七个险种,其中对车辆购置超过8年、行驶超过25万公里的公务车辆,原则上不投全车盗抢险。如果投保单位确实需要选取上述七个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须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3、按照国家对交通事故赔付新规定,交通事故中相应赔付标准有较大提高,为降低公务车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对个人造成的风险,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不低于15万元,不高于50万元。如因特殊情况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超过50万元的,应书面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采购资金支付
(一)各投保单位选择协议保险公司签署投保单后,应当在投保单确定的保险起始期限前全额划拨保费,避免导致保单不能生效。若因资金没有落实或未按时划付而造成保单没有生效,在此期间发生公务车辆出险的后果将由投保单位自行负责。
(二) 保险费用支付分两种情况:
1、对于已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投保单位,由各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有关资金支付规定直接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2、对于没有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三)支付资金时凭投保单、发票付款。鉴于付款后保单才生效,公务车辆保险协议采购资金支付暂不需要验收报告。
六、相关规定
(一)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或要求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和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为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各投保单位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协议保险公司之外选择承保公司,应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办理申报采购计划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投保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联系电话:2602053、2264294,传真:2510575;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2538218,传真:253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