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2010-2011年度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施协议采购的通知
(珠财采监〔2010〕4号)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了规范我市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采购活动,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廉政建设。经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市2010-2011年度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采购继续实施协议采购制度。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中标成为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供应商(详见附件1)。为方便各采购单位公务车辆顺利投保,现将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协议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服务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所属公务车辆,全部纳入本次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采购的范围。
二、协议服务期限
本次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采购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三、保险险种
本次招标保险险种为以下七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交强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免赔,且不受任何绝对免赔限额限制)。
四、协议采购实施程序
(一)各投保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采购暂不需要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由各投保单位直接向协议保险公司投保。
(二)投保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直接在三家协议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承保公司上门受理业务,收集相关资料和确认投保险种,投保单位在核对保险费用无误后,在保单上签章确认。各协议保险公司联系方式详见《珠海市2010-2011年度协议保险公司业务网点联系方式一览表》(附件2)。
(三)投保注意事项:
1、根据《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规定,为避免出现保单保险期限不衔接的“真空期”,各投保单位务必在投保车辆的上一保险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投保手续,确保车辆保险期的延续性。